裁判文书详情

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6时许,在郯城县李庄镇尚庄三村一条东西水泥路上,被告人吕某某因修车费用问题,驾驶鲁QV061T红色马自达轿车故意撞击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鲁QV522P红色马自达轿车,经鉴定,杨某某车损修复费用8455元。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协议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和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