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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孙*因借贷纠纷与高*在兰陵县金岭镇东纸坊村孙*家中发生争执。后孙*持铁锄、刀具将高*的“悦达起亚”轿车毁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5340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赵*才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的陈述;被告人孙*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孙*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孙*赔偿车辆损失费、车辆毁损期间的租车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75000元。

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孙*因借贷纠纷与高*在兰陵县金岭镇东纸坊村孙*家中发生争执。后孙*持铁锄、刀具将高*的“悦达起亚”轿车毁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34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鉴定意见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临兰价鉴字(2014)060号结论书证实:悦达K5车一辆损失价值总计人民币5340元。

2、书证

(1)被害人高*悦达轿车车损照片证实:被损坏车辆的基本情况,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轮胎被损坏。

(2)被告人孙*砸车使用的锄头照片对该案予以证实。

(3)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0月16日兰陵县公安局扣押了铁锄一把。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系于2014年10月11日被抓获归案。

(5)情况说明证实:在场证人高**、黄**拒绝提供证言。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孙*,1970年12月29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3、证人证言

(1)证人赵*才证实:我和孙*、高*都认识,我因为经常用高*的钱,所以让孙*给担保,每次还款付息都没有超过时间。最近这次贷款使了3万。我借款是用来周转银行贷款的。一共用了三四个月。是8月4日到期,我因为手头没有钱周转,所以拖了4天。我到了8号的晚上2点钟,因为高*要的急,我和高*、孙*、周*一起去的银行,从自动取款机里提了两万。到天明,也就是9日早晨,银行上班后,我又支了一万元钱。高*在南环路、卞庄卫生院路口给的,当时孙*、高*在场。三天后,高*给我打电话说因为超期四天,得给6000元利息。我考虑我们以前都是朋友,怪好的,我就给他1000元钱说拿给他喝酒。给完之后,他又给我打电语,我就没接。我借他三万块钱一天的利息是150元,只超了四天,他要的太多。到后来,孙*又给我打电话给我说:“高*光找他要5000元钱,我说让他来找我”,孙*、高*都找过我,问我要5000块钱我没给,到后来是高*和孙*闹仗,孙*的家属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这事的,一开始我以为是高*、孙*想一块讹我五千块钱使的来。

(2)证人王某某证实:高*的车是大约半个月前后的一天下午6、7点钟左右被东纸坊村的孙**在孙**的鸭棚院子里砸坏的。我和高*、陈*三个人一起在代村加油站南边玩的,俺在那里正在打牌玩,高*接个手机电话,高*的诺基亚手机声音比较响,我听到是孙**给打电话,让高*去拿钱的,在电话上说话就不好听,意思是有命拿钱没命花什么的,听样子在电话里就吵起来了。打完电话后高*说有点事走,他开他的起亚K5轿车带我、陈*三个人就走了,先开车到柞城水厂东边陈*的家门口陈*下车,之后高*又开车把我送到城西村西头水泥路上,我就回家了,高*就开车走了。我到家怕高*出事,就又骑电动车去的,我直接到孙**的鸭棚大门口,在大门口就看见孙**和高*站在一起的,大约有1-2米远,还有两个女的也站在那里的,这几个人都站在车的北边的。当时车头是头朝南,南北方向停那里的,我离他们得有好几十米远,光能看到他们,但听不到他们说什么,因为我也认识孙**,我就没到他们眼前。我站在那里看了大约有两分钟,就看到孙**到车西边4-5米的地方拿个铁锄到车南边正前方用锄朝车上砸一下,接着那两个女的就过去把锄给夺过去了,孙**就回屋了,接着出来拿把小刀出来,有10公分长。我看到他拿刀出来就骑电动车走了,就回家了。我看孙**就砸了一下,当时没到跟前看,后来第二天上午10点钟我和高*一起去看的,那时看到前边和后边都被砸了。

(3)证人高*某证实:我和孙*是庄邻。大约在半个月前,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是晚上六七点钟,高*给我打电话说:“我和孙**打起来了,孙**把我的车砸了。四孩拿刀子攮我,把我吓跑了。他叫我去孙**的家把车开出来。他的车是白色的悦达K5轿车。孙**就是孙*。然后我去孙*的家。到他家后,我看到孙*正在喊正在骂高*,我看见二虎的车被砸了,砸的前后挡风玻璃。我还围着车转了一圈,后备箱盖上有点砸的样。我问孙*怎么闹的,他说二虎欺负我,不让我过了,我就砸他的车。我劝了几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4、被害人高*陈述:在八九个月前,孙*经手从我手里借了一万元钱,借钱时给我打欠条,是孙*签的字当的借款人。借钱是给别人使的,具体使钱的人我不认识。到后来在半年前,孙*还了我五千元。最近一段时间,我给孙*要剩下的5000元欠款,孙*不接电适。14号下午,孙*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他家拿钱。电话里孙*说:“你来拿钱吧,我今天就给你,有本事拿钱没命花”。然后我就开车去的,到他家的院子里,当时孙*、他老婆还有他叔兄弟在他的院子里的。他叔兄弟的老婆姓高也是我五姑。我去到之后说:“来拿钱的”。孙*叫他媳妇去屋里拿,他媳妇就不去,还骂他,孙*拿了个锄,要打我,我就躲了。然后孙*用锄砸我车的前挡风玻璃,当时就砸坏了,当时我车头朝南的。他是对着车砸的,然后又砸后边一下,我没看毁没毁。我五姑和他对象就把锄给夺过去了。孙*从裤兜里拿把刀子要攮我,是461的折叠刀,然后我就跑了。他往北追了有几百米就算完了。这个时候在晚上6点多钟,又到了晚9点钟,我叔兄弟又给我说:“你的车让砸了前后挡风玻璃。”我叔兄弟叫高**。到了今天早晨10点钟,我先去孙*家看我的车,发现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前后车盖、车顶、轮胎都被砸了,轮胎是刀子割的。然后我又报警。

5、被告人孙*供述:我把高*的车给砸了。东埝头村的赵*才用了高*的高利贷,一共用了3万元钱,我给担保的,用了好几个月,每个月都按时给利息。到了今年8月份,因为超期四天没给利息。高*把本金要回去了,头一天晚上还了两万,第二天早晨给了一万。又过了两天给了超期的利息一千元钱,这些本金利息就还清了。后来高*又找赵*才要五千元钱的罚金,说是因为超期了。赵*才没给,高*找我要。8周14日那天,高*打我电话打了四五十遍,要五千块钱的。我被他打搅的不撑劲了,给他打电话说:“你凭什么给我要五千块钱的。”他说:“我弄不了赵*,我弄你。”赵*就是赵*才。我说:“你来吧,这5000块钱我给你。”他说:“我喊我三哥和为峰去行吧?”我说:“不行,要来你自己来。”他问为什么,我说:“你还不明白的,我叫你来就是叫你死的,你讹死我了,你讹不过赵*你就来讹我。你有命拿,没命花。”然后过了有半个小时快七点的时候他就来了,自己开车过来的。他来到之后说:“我弄不了赵*,弄你使不了劲。”然后我们两个人就闹起来了。我个子比他矮不少,闹不过他,然后我拿个锄,他摸个撅头,但都没打到。我一锄砸他车的前挡风玻璃,把他围车追了一圈,把他追跑了。我没追上他,回来觉得怪生气,把他车的后挡风玻璃给砸了,还有其他地方是我追着打高*的时候锄把砸的。我觉得他来讹我,不能叫他走了,我摸把杀鸭子的刀子把他的车右后胎给扎破了。然后我又打“110”报警。高*的车是起亚K5轿车。

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通过其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各证据间均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孙*犯罪使用铁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被砸“悦达起亚”轿车经济损失人民币534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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