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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生故意毁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卫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卫生及其辩护人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徐卫生在位于白沙镇大雍庄村的被害单位河南天欣建材城售楼部内,因该公司拖欠徐卫生任项目经理的河南**公司工程款问题,与该售楼部的员工发生争执,后徐卫生带领工人将该售楼部内的楼盘模型砸毁。经中牟**证中心鉴定,被毁楼盘模型价值人民币35960元。

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徐卫生赔偿河南**限公司损失359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卫生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张*、郭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王*、周*、任某某、张*某的证言,以及到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中牟**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谅解书、赔偿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被告人徐卫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3596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应对被告人徐卫生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徐卫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深刻,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悔罪深刻,无前科,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第二,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第三,因农民工工资发生纠纷;第四,悔罪深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卫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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