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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佳佳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9)马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押回重审。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0)山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在洛阳监狱服刑期间又因漏罪押回重审。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范**于2007年6月11日受他人指使在原阳县白庙村将受害人蔺*开的期太尔货车轮胎烧毁9条,价值19188元;2007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范**受一个叫“文文”女孩纠集,对一美容店店主进行殴打,被告人范**将店主砍伤。被告人范**系主犯、累犯。

罪犯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八年六月九日起至二○一九年三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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