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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因清理涡河河道沙土与本村村民李**发生纠纷,于当日13时50分许,李**开着铲车将李**家的院墙推倒,造成李**及家人经营的修车部内机油170公斤、废机油300公斤等物品损失。经鉴定,损失物品总价值5253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已退赔李**经济损失,并取得李**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调解协议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李**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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