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酒后到兰考**田基地院1号楼1单元东楼下,从地上搬起一块大石头,把停在此的段某某的车牌号为豫B03079奔驰车及吕某某的车牌号为豫BL6221长安面包车砸毁。经兰考县**中心认证,被毁坏车辆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27800元。事发后,被告人华某某对段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兰**派出所民警汲**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平面示意图、被砸车辆照片8张、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兰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段某某、吕某某的陈述、兰考**证中心(兰价鉴刑字(2014)第009号、兰价鉴刑补字(2014)第009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