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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孟**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孟*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洛检刑申抗(2014)4号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程**、王**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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