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阳市洛*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及其辩护人姜**、马**(实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贺**自称受工长李**(另案处理)的指使,将自己施工装修的洛龙区康城逸树小区2-2-902室、2-2-1102室房屋吊顶、电视背景墙等砸坏,并向墙壁、地面瓷砖等泼洒油漆。经鉴定,康城逸树小区2-2-902室、2-2-1102室直接成本损失合计为429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贺**受他人指使,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贺**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4、被告人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综上,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贺**称受工长李**(另案处理)的指使,将自己施工装修的洛龙区康城逸树小区2-2-902室、2-2-1102室房屋内吊顶、电视背景墙等砸坏,并向墙壁、地面瓷砖等处泼洒油漆。经鉴定,康城逸树小区2-2-902室、2-2-1102室直接成本损失合计为42960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15日,郑州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向本院递交谅解书,由被告人贺**赔偿郑州阔**有限公司损失共计25000元,该公司对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贺**从轻处罚,同意法院对贺**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贺**的供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赵**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赵**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书,被告人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小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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