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3日0时许,被告人杨**在本市海珠区华怡小区内的华怡路86号至87号对开的小区停车路段上,用钥匙将被害人李*乙停放在该处的粤E号帕纳美拉牌小型客车车门处划花了长约1.5米的划痕(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584.47元)。

2015年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杨**在上址,用钥匙将被害人刘*乙停放在该处的粤A号(临号粤A)丰田牌小型客车车门处划花了2条长约0.5米的划痕(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同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杨**在上址,用钥匙将被害人卢*乙停放在该处的粤A号奇瑞牌小型客车的左侧划花了从头到尾的划痕(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

同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杨**在上址,用钥匙将被害人甘*乙停放在该处粤A号别克牌小型客车车门处划花了长约0.8米的划痕(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2015年2月1日,被告人杨**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刘**、卢**、甘*乙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李**、刘**、卢**、甘*乙对被告人杨**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杨**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被告人杨**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照片、被划花车辆照片,汽车维修报价单、发票、保险单,被害人刘**、李**、卢**、甘*乙出具的谅解书、收据,广州市**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5)311号关于1辆瑞麒SQR7160J187修复小型客车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刘**、李**、卢**、甘*乙的陈述,被告人杨**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杨**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判处拘役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杨**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其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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