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0日以该案所依据的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