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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0日以该案所依据的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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