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许*的父亲许*劣、叔叔许*良因厝地纠纷被许*竹、许*长、许*等人殴打致轻微伤,被告人许*为报复,于当天下午3时许,伙同同案人许*、许*吉等多人持枪械到许*长、许*竹家,击毁坏门、窗等,并致许*轻微伤。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共3498.20元,后经调解,双方因系堂叔伯兄弟关系,得到谅解。于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许*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被告人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许*的父亲许*劣、叔父许*良因厝地与许*竹、许*长、许*等人发生纠纷被殴打致轻微伤。被告人许*得知情况后,为报复。于当天下午3时许,伙同同案人许*、许*吉等多人持枪械到许*竹及许*家,对其住家大门、窗户等处进行击砸。并致许*轻微伤。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计3498.20元,被害人许*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以亲房关系进行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0月11日下午15时许接110报称:在某某镇某某巷2号,有人因土地纠纷引发斗殴,值班民警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是许*长因土地纠纷被许*良等人殴打。并于2013年12月4日以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4年7月25日12时许在陆丰市某某酒店将犯罪嫌疑人许*抓获。

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已被破坏,许甲家的门窗及许*长的家门被砸毁,现场发现三颗疑似击发过的猎枪弹壳、一发猎枪子弹。

3.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许*长铁门、许*不锈钢门有利器戳进去形成的洞,许*家玻璃窗上的玻璃破裂。于**斌三楼阳台的天花板发现有散开的弹坑,于*家祖屋的三楼地板上看到4个弹丸。

4.陆丰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室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许*良、许*劣损伤照片,证实许*良、许*劣损伤属轻微伤。

5.陆丰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室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许某长、许*损伤照片,证实许某长、许*损伤属轻微伤。

6.陆丰**证中心《关于对被毁坏不锈钢门及防盗网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标的为被毁坏不锈钢门、防盗网、玻璃和铁门,价格鉴定结论:经综合计算,核定鉴定标的市场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498.20元。

7.双方和解协约与许*长谅解书,证实许*良、许*劣与许*长叔侄纠纷一事,经调解处理,双方达成协议,愿意互相谅解。

8.被害人许*长陈述:2013年10月11日下午15时许,我知道在某某镇某某农信社对面水泥铺隔壁空三间厝地被人堆放水泥,就去找水泥铺老板问明情况,老板对我说,堆放水泥的地方是同许*良租借的,我听后说这三间厝地是我的,有厝地证,那老板说不知道情况,就打电话给许*良,叫他到现场。我就对许*良说三间厝地是我的,也有土地证,你怎么能租借给别人并收租金,他听后就骂我,并打我头部,我见他打我就后退,他和他兄弟追打我,把我打倒在地上,后被村民劝阻拉开。该过程中许*良拿一块红砖头,我有还击,但不知道可会打伤对方。后来,有关我家与许*良兄弟等人因土地发生斗殴一事,经村委刘**、余**,族亲许*檀等人多次协商,我们同意村委干部及族亲调节意见,达成协议,把土地归还我所有,双方医药费各自负责。我愿意原谅许*、许*、许*吉等人,并希望政府能对他们从宽处理。

9.被害人许**陈述:2013年10月11日下午4时许,我当时听到我二哥许*长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就在家中客厅坐。突然,许*很紧张把大门关上,并说有很多人持凶器围我们的厝,我们马上到楼顶去,我听后同许*到三楼阳台,看见许*、许*吉、许*等有二十多人,这伙人有的戴头盔、口罩,许*、许*吉持长的散珠猎枪,许*及其他人持铁器三勾叉,有的人用三勾叉刺砸我家铁门,有的人持枪向我楼板顶连续开了四、五枪,后又有人去砸损许*家玻璃窗及不锈钢铁门,没一会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那伙人才离开现场。我有看见许*吉往我家方向向天上开了一枪。在半径后山园时,我和许*长先到现场,后**长回家拿土地证,我被三名男青年追打,到我回到现场人已散开了。经过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被害人许**辨认出2号相片是许*吉、12号相片是许*、14号相片是许*。

10.被害人许*陈述:2013年10月11日下午16时许,我在我叔许*长家门口坐着,看见巷子里来了二十余人,我就急忙进到我叔家里,把门锁上往楼顶跑,刚上三楼顶就听到他们在门口砸门。我在房顶看到他们一群人拿着三尖叉在砸门,我就在房顶用啤酒瓶往下砸,要赶他们走,结果有人拿枪向我开枪,我的脸和手臂被打伤,随后那群人又跑到前面我家砸窗,砸完他们就跑了。我认出其中有许*、许*吉、许*、许*,许*、许*吉各拿了一把猎枪,后来许*吉把自己的猎枪交给另一个人,其他人拿了约二十支三尖叉。许*向人开了四、五枪,打伤我脸部和右手臂。经过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被害人许*辨认出2号相片是许*吉、12号相片是许*、14号相片是许*。

11.证人许*良证言:2013年10月11日下午2时许,许*长叫我到某某农信社对面水泥铺旁边厝地讲明厝地一事,我去到现场对方有许*长、许*竹、许*及许*等人在场,许*长对我说厝地是他家的,怎么租给人家。我说这老**是我家的,租人是我的事。许*长说是他的,他有土地证。我就说有证就拿出来,我就认你。许*长说我明天拿给你看,并几人在现场大声叫水泥铺老板把东西搬走,我见后就离开回家叫我胞兄许*劣来理论,约30分钟后我同许*劣二人来到现场,双方在争论土地的事,说没有几句,双方用手指来摆去,许*长推我一下,我向后跌倒在路面上,我胞兄见他们打我就上来劝阻,又被许*长兄弟等人推倒在地,许*长见我倒地后又骑在我身上,对我面部打了三下,右肋下打一下,后腿部被人用铁棒打了一下,我被打后爬起来,我的家人见我鼻孔流血就送我去医疗治疗。许*长、许*竹、许*及许*四人有动手打我,另外还有十多名男子在场,许*长、许*竹、许*及许*等人持刀及铁棒。我的鼻部、脸部、右肋被打伤。厝地老**是我家的,在村委有依据,三年前租借给水泥铺老板。有关我兄弟七房头与许*长家争议的土地问题,经过半径社区领导及族亲调解,我及兄弟七房头一致同意将土地归给许*长所有。双方均同意各自负责医药费。

12.证人许*彬证言:2013年10月11日下午16时许我在家里坐,听到外面很吵杂,我在门口看见一群人拿着一根一根的不知道什么东西往我家这边过来,我一害怕,就马上回到家里,把门关上了,然后就听到外面吵闹声和“碰、碰”的声音,过了许久,外面没声音了我才出来,就看见派出所的人来了。

13.证人许某员证言:2013年10月11日下午,我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因为我右手有伤,就没出去看,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后来了解到是许*与他亲戚厝地纠纷的事。

14.证人许*劣证言:2013年10月11日下午15时许,我六弟许*良叫我去某某酒店对面认认田园厝地,因为许*长说是他家买的。我就同许*良二人赶到现场,许*长并不在场,只有五、六个年轻男子(可能是许*长的孙子)在场。后**长带有六七人来到现场,这伙人带二三把菜刀、一支铁锤及一支长刀带长钢管,我及许*良见许*长等人到场就叫他来理论厝地的事,许*长同许*良说没几句话就动手打起来,许*良被许*长打倒在地,我见状前劝阻,也被打倒。我二兄弟被打后,许*良头部流血先被人送走,我也被人扶起来,被家人送医疗治疗。打我的是二、三名20多岁的男性,是许*长的亲孙子,有一人提一支菜刀,后被我抢夺掉。许*长家说四间厝地是他家的,但厝地老**是我家的,土地有我家祖坟在,也是我以前耕种。

15.证人曾某证言:2013年10月11日中午12时许,我丈夫许**与我二伯许*劣二人到水泥铺旁边处理厝地的事,隔了一小时后,我见丈夫没有回家,就到水泥铺去看是否有发生什么事,我看见丈夫许**被许*长按倒在地上,许*长、许*竹、许*、许*等四人殴打我丈夫,我就大叫“老人不能打”,后一个年轻仔开摩托车载我丈夫回家输液。当时有人持刀及红砖,但我看不清是谁,我丈夫鼻孔、后腰椎等部位被打伤。在水泥铺旁边的厝地是我家的,我家有土地证。

16.证人许戊证言:2013年10月11日下午14时许,我刚好在水泥铺同该老板说隔壁三间厝地的事,水泥铺老板说堆放的地方是他同许*良租借的,后老板就叫许*良来,我叔许*长也赶到现场,许*长就对许*良说厝地是我的,也有土地证并拿证给许*良看,许*良看后说我不理你有什么证,原老园底是他家的,又骂许*长并动手打人,他的兄弟许*劣、许*也追打许*长,我看见后就上前劝阻并拉开双方,后被村民一起劝阻拉开。

17.证人麦*恒证言:2013年10月11日下午14时许,我在水泥店里听到店外有吵杂声,然后许*长的侄子来到我的店,说我的东西占了他隔壁的地方,我就说我东西放在隔壁是跟许*良说过的,他说叫我去叫许*良过来讲清楚,后来许*良与许*长来到了我的水泥店附近,就厝地的事吵起来,我因在做生意就没有出去看,后来听说双方有打架。

18.被告人许*供述:2013年10月,因某某地方的土地的权属纠纷导致我父亲许*劣、我叔许*良被对方许*长、许*竹等人殴打。我得知此事后,一人到许*长家。我有看到许*、许*吉有去,也有听到枪声,但不清楚是谁带枪去,也不清楚谁开枪,我有看到许*长家的门被枪打到。我没有戴头盔,我看到有人戴头盔,有人戴口罩。我去时没有带什么凶器,但在回来时,有捡到一支短木棍,人散去后就丢掉了。后来家族把此事调解好,双方均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为泄愤,竟伙同多人持械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给予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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