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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工程款纠纷,到怀集县怀城镇罗龙村委会新建筑大楼,用斧头毁坏该建筑大楼的五扇不锈钢门、一扇塑钢门及十扇铝合金窗玻璃。2015年5月6日16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怀集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5000元。经怀集县**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总价为人民币9603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知道自己冲动做错了这件事,请求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怀集**龙村委会在建造新大楼时,被告人陈某某与包工头彭**因工程款产生纠纷。2015年5月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该新建筑大楼,用斧头毁坏建筑大楼的五扇不锈钢门、一扇塑钢门及十扇铝合金窗玻璃。同年5月6日16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怀集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怀集县**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总价为人民币9603元。

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彭**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彭**的陈述,证人汪**、李**、李*的证言及李**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斧头1把,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收据及谅解书复印件,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的投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工程款问题,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斧头1把,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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