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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陈*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陈*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怀疑被害人祝某养、陈*坚在赌钱过程中“出千”,2015年4月4日,被告人陈**、陈**(在逃)到祝某养家里闹事并打砸桌子等财物;2015年4月6日、4月8日,被告人陈**、陈**、陈**等人到祝某养家里打砸桌子等财物。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陈**、陈**、陈**等人到陈*生家闹事并打砸玻璃窗等财物。经封开县**证中心鉴定,祝某养家的财物受毁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肆仟贰佰柒拾伍*整(4275元),陈*生家的财物受毁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叁仟零贰拾伍*整(30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陈*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谅解协议书及收条、被害人祝某养、陈*生的陈述、证人陈*坚、陈**、段X辉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封开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陈*枝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陈*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陈*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判处;两被告人是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陈*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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