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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光及其辩护人聂锦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因被告人欧*光认为欧*华(被害人欧*儿子)在其儿子欧*峰的死因上作假口供而怀恨在心,2015年2月23日3时30分许,欧*光为泄愤而在欧*家门口燃放三个烟花炮致使欧*房屋的门窗受毁。2015年2月24日,经封开县**证中心对欧*房屋的门窗受毁情况进行价格鉴定,房屋损失鉴定价格为五千八百壹拾元整(5810元)。2015年3月6日,经肇庆**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欧*光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欧*光无精神病,案发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欧*的陈述、证人欧*华、欧X、**X生、卢X祥、欧X森、欧X松、欧X文、黎*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搜查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重新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说明、不予受理告知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肇三医司法鉴定所(2015)司鉴字第57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光故意毁坏财物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聂锦洪被告人欧*光是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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