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蔡**、被告人钟**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0月6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钟**等人在惠东县梁化镇新民村委松山下村钟**家中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严**等人发生纠纷。后钟**等人持铁锤等工具对严**实施殴打(经鉴定,严**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尔后严**趁机逃走,钟**见状为泄愤遂用铁锤砸损了严**停放在钟**住处的一部丰田牌小轿车(经鉴定,损失、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7130元)。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钟**抓获。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文柱钟某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4年10月6日,严玉林严某林驾驶原告所有的粤B27373B2***3丰田牌TV7250V3S小型汽车前往被告人位于惠东县梁化镇的家中,被告人故意毁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车辆。原告人车辆经佛山市景顺**公司惠州分公司鉴定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54970元,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辆损失54970元。

一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价格偏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被告人钟**因通过被害人严**严*林下注赌球而拖欠严赌博款。同年10月6日10时20分许,严**严*林、胡兴祥胡某祥驾驶许**所有的粤B27373B2***3丰田牌小型汽车,前往被告人钟**位于惠东县梁化镇新民村委松山下村的家中催讨上述赌博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钟**家中茶几、电视机在此过程中被毁坏。随后,钟**等人持铁锤等工具对严**严*林实施殴打致严受伤(经鉴定,严**严*林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尔后严**严*林趁机逃走,钟**见状为泄愤遂用铁锤砸损了严**严*林停放在钟**住处的一部丰田牌小轿车。随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钟**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惠东县公安局委托惠东县**定中心对许耀堂许**所有的粤B27373B2***3丰田牌小型汽车以及被告人钟**柱家中电视机、茶几因损毁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许耀堂许**因粤B27373B2***3丰田牌小型汽车被损毁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为人民币17130元;钟**柱家中茶几、电视机被损毁的损失为人民币520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

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4年10月6日将被告人钟**抓获归案。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东县梁化镇新民村委松**柱家处及现场环境情况。现场照片显示,车牌号为粤B27373B2***3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天窗玻璃、后排玻璃、后倒视镜、车横梁、车前挡风玻璃、驾驶室旁侧玻璃等处被毁坏;钟文柱钟某柱家中茶台被掀翻,黑色长虹电视机屏幕、电风扇被损毁。

4、被害人许耀堂许**的陈述材料,证实许耀堂许**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27373B2***3的白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借给其朋友严玉林严某林,后被他人损毁。

5、被害人严玉林严*林的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世界杯期间,钟**柱因让**其投注赌世界杯,欠严玉林严*林50多万元。2014年10月6日8时许,严玉林严*林驾驶从许耀堂许*堂处借来的丰田牌锐志小轿车前往钟**柱家中收债。来到钟**柱家后,严玉林严*林与钟**柱发生争执冲突,被钟**柱方的人殴打。严逃跑出门外,仍被钟**柱持铁锤追打,后遇到其堂弟严志明严*明。不久,警察就来到现场。

6、证人胡**胡某祥的证言材料,证实2014年10月6日9时40分许,严玉林严某林与胡**胡某祥一起来到钟**柱家中,严玉林严某林被钟**柱方殴打。严玉林严某林趁对方不注意往外面逃跑。尔后,钟**柱和几个人将严玉林严某林**的车砸了。

7、证人陈**的证言材料,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钟文柱钟**与陈**前往“阿发”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的私人会所玩。当时,“大郎仔”拿出手机交给身边的梁化人,那个梁化人说了几句就把电话交给钟文柱钟**,钟文柱钟**随即在电话里投注。后来,陈**听钟文柱钟**说其输了50多万。

8、证人严*明严*明的证言材料,证实2014年10月6日10时许,严*明严*明接到严玉林严*林求救的电话称其在松下村被人打。之后,严**与其同学胡智业一起来到松下村,看到钟文柱钟**等人拿着铁锤在追严玉林严*林,并威胁严*明严*明等人不能拍照。之后,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严*明严*明等人就将严玉林严*林送往医院。

9、被告人钟**柱的供述及辩解材料,证实2014年10月6日10时20分许,严玉林严某林(“大郎仔”)与胡**(“叠舌”)来到钟**柱家中,因讨要赌债与钟**柱发生争执,期间钟**柱家中电视机摔倒在地,茶桌也被翻,部分电器被砸。钟**柱使用铁锤往严玉林严某林头部砸去,并追打严玉林严某林,后使用铁锤打、砸严玉林严某林开来的粤B27373B2***3丰田牌小型轿车。

10、辨认笔录,证实钟文柱钟**辨认出胡兴祥胡**就是“叠舌”,严**严某林就是“大郎仔”。

1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缴获铁锤一把、车牌号为粤B27373B2***3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上述小轿车已发还许耀堂许某堂。

12、《车辆损毁、损失(修复)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粤B27373B2***3丰田牌小型轿车因被损毁的损失(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7130元。

13、《物品损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钟文柱钟某柱家中长虹液晶电视机、仿石茶几因被损毁的损失价格为5200元。

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严玉林严某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5、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钟文柱钟某柱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户籍等情况。被告人钟文柱钟某柱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柱殴打被害人严**林致其轻微伤,且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耀堂许某堂的财产损失,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钟**柱在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鉴于本案系因被害人严**林催讨赌债而引发,属事出有因,被告人钟**柱在此过程中也遭受财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故意损毁许*堂许**所有的粤B27373B2***3丰田牌小型汽车,对事件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就被害人许*堂许**因此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惠东县**定中心对许*堂许**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堂许**因车辆被损毁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为人民币17130元,上述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应予以采信。因此,被告人钟**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堂许**因粤B27373B2***3被毁坏造成的财产损失17130元。相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堂许**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相关事项委托鉴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其向法庭提交的鉴定结论因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堂许**诉讼请求中超出上述17130元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文柱钟某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锤一把,予以没收销毁。

三、被告人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堂赔偿因粤B27373B2***3丰田牌轿车被毁坏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1713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耀堂许某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