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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及部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8日入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10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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