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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被告人吕*聪等7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4385元(已履行23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95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7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871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吕*聪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达标分累计6.6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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