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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7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2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2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9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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