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该犯等2人连带赔偿被害人484189.7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0日入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该犯身体残疾,作为病号,能按时服药,态度端正,表现良好。2014年5月起至2015年8月累计获得达标分5.8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