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闽明检公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传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传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0日17时,在明溪县瀚仙镇海斯福工地,被害人徐某某与工友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程传奇见双方越吵越凶,便在边上劝架,被害人徐某某举起铁锹欲打张某某,被告人程传奇怕徐某某打伤张某某,便用右手去挡被害人徐某某的铁锹,右手被铁锹打伤,被告人程传奇被打伤之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徐某某的胸部,致被害人徐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程传奇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程传奇赔偿给被害人徐某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明溪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辨认现场照片、前科材料、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传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传奇有犯罪前科,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对减轻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传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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