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8)诏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822.60元(已赔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2月18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漳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24.2分。

另查明,罪犯黄**原判并处罚金6000元。服刑期间共已缴交4500元。个人平均每月消费26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经济困难证明,台账、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对其减刑的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原判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相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