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与张*来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来因故意伤害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漳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来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刘*甲经济损失人民币724292元。本案附带民事部份于2015年6月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询漳州市国土局、漳**建局、福**商局、漳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及银行系统,被执行人张*来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刘**已领取执行救助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漳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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