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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60000元,并对306081.99元赔偿款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以(2007)闽刑终字第42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漳刑执字第17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20.2分。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另查明,罪犯郑**服刑期间缴交赔偿款17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交款单据、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郑**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适当调整,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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