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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5)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郑*在芗**县直前街的“一品茶香”冷饮店内因玩牌与被害人林*(1999年10月20日出生)发生纠纷。被告人郑*持电动车大锁殴打林*的头部,致林*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林*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领条及谅解书;被害人林*的陈述;证人蔡*的证言;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芗)公(伤)鉴(医)字(2015)第04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的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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