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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5)第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在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某村某照明厂旁的十字路口,因被害人江*与其女朋友陈*一同外出而产生不满,遂持菜刀追砍被害人江*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肩部、右腰部、左*臂、左肘关节多处锐器创,其中左*臂锐器创长21C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李*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芗)公(伤)鉴(医)字(2014)第01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

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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