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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5)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因怀疑其前妻钟*与其离婚系李*介入引起。2015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张*到芗**X大街XXKTV大厅质问并挥拳殴打李*,致李*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张*量刑。

本院查明

另查明,经调解,被告人张*赔偿了被害人李*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李*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钟*的证言;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芗)公(伤)鉴(医)字(2015)第05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收条、申请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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