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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5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某自2015年1月8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1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田某某减刑的异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现余刑不足,减刑幅度适当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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