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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八天。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3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某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余刑不足二个月八天,减刑幅度相应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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