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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九天。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2分。

另查明,罪犯杨*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广东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杨*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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