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中性故意伤害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陈中性因故意伤害罪一案,平**民法院于2011年7月23日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有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50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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