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陈中性因故意伤害罪一案,平**民法院于2011年7月23日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有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50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