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许**故意伤害罪一案,平**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人人民币103170.75元。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平执字第1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