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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德**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6621.58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3745.1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原告、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2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63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u0026amp;quot;三课u0026amp;quot;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罪犯食堂保洁员工种,能完成任务。2013年12月因参加监狱歌咏比赛获得一等奖奖2分。2013、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共获达标分18分。本次减刑向本院履行民事赔偿21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祖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至2027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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