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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小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0年1月6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念小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9月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念小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3年6月20日因违反基本规范,私自存放管控物品扣2分,2013年9月25日因内务不规范扣0.5分,但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共获达标分19.4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念小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4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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