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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州**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9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国平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7月29因与李**争吵不听劝止被扣2分;2014年2月因与蒋**争吵不听劝止被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28.8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8.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至2015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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