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江**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与被执行人江**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江**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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