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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怀翔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1997)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1998年8月4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改判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1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5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7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2月违反生产劳动规程扣2分;2014年6月争吵不听劝扣2分;7月因生产劳动出现问题不如实报告扣1分;9月因私带物品进车间扣1分,当月又因他人私藏违禁品,三互组成员连带责任扣1分。累计扣7分。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平均分达84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生产,从事平机工种,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3.8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6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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