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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荘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州**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383805.07元(含已支付的42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刑事部分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为375632.02(含已支付的4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8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2月因乱扔烟头扣1分;2013年11月因与他犯争吵扣1分,后经教育,能认识错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生产车工等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因当月在省局抽考中成绩良好,奖1分。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累计达标分23.8分。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缴纳民事赔偿1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3.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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