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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龙*在龙岩市**华石材厂因送货原因与被害人华*产生口角,后用拳头将被害人华*鼻梁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华*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龙*经民警书面传唤到龙岩市公安局西陂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案发后被告人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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