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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上海市宝山监狱执行。2014年6月23日该犯被调入江**西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江**西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服刑期间共获2013年12月31日前上海市计分30分,2014年1月1日以后上海计分34.5分;江西监狱月表扬4次,单项表扬3次。折算江西表扬13次。符合江西省规定的减刑条件。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周**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周**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三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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