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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仕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浙丽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田*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浙刑三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浙江省第五监狱执行。浙江**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浙刑执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田*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14年6月16日被调入江**章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江**章监狱于2015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死缓服刑期间共获浙江监狱考核积分222.02分;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获浙江监狱考核积分127.14分,江西监狱月表扬5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折算江西表扬29次。符合江西省规定的减刑条件。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田**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田**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三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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