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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洪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昌监狱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获月表扬9次,单项表扬3次,符合江西省规定的减刑条件。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陈**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八月三日起至二○三七年四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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