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宜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赣刑三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江**昌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昌监狱认为罪犯陈**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依法报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考验期满,在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获月表扬6次,单项表扬1次。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陈*新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