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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赣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4日作出(2012)赣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州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获监狱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1次,符合江西省规定的减刑条件。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黎**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三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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