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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雪花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雪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邱雪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广**关监狱执行。该犯于2014年11月24日被调入江**昌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江**昌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雪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服刑期间共获广东嘉奖23次,广东记功1次。折算江西表扬14次。符合江西省规定的减刑条件。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邱雪花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雪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邱雪花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三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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