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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湾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雷*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1日早上,被告人雷*甲与被害人雷*乙因摊位一事两人发生了纠纷,并相互推打。雷*甲离开时表示要再打架。当日上午9时许,雷*甲带着高某某、范某某驾驶车辆在湾里区招贤镇竹山村安置房规划一路路段遇到雷*乙。后雷*甲动手打了雷*乙,致使雷*乙头部受伤。经鉴定,雷*乙头皮裂伤损伤系锐力作用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雷*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他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雷*甲系累犯,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具有悔罪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雷*甲的家属代为赔偿了雷*乙的全部损失,并得到了雷*乙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雷*甲上诉理由:1、其伤害行为与雷*乙损伤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有其他伤害事故和致伤原因。2、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取得了谅解,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一审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上午8时许,上诉人雷*甲与被害人雷*乙因摆放摊位一事发生争执,被人劝阻后,雷*甲不服,纠集高某某、范某某等人报复雷*乙。上午9时许,雷*甲驾车带着高某某、范某某在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竹山村安置房规划一路处见到雷*乙后,雷*甲停车,追打雷*乙,致雷*乙轻伤二级。在一审审理期间,雷*甲家属代为赔偿雷*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0元,取得雷*乙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09年2月19日,雷*甲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8月17日,雷*甲因扰乱施工现场秩序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2014年5月5日,因本案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3、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2014年9月10日,被害人雷*乙与雷*甲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雷*甲家属代为赔偿雷*乙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6000元,雷*乙对雷*甲予以谅解。

4、证人程*证言,证实2014年5月1日早,其在一楼前台准备布置工作,听到隔壁有争执声,其过去劝雷某甲和雷**。后来,他们俩走出公司。

5、证人雷*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日早8时许,雷*乙打电话告诉其与雷*甲打了架,雷*甲要叫人打他。其打电话给村里书记雷*丁,雷*丁当面打了电话叫雷*甲不要打架。过了5、6分钟,胡**告诉其,雷*甲在找雷*乙,其听后,朝雷*乙做事的方向跑过去,雷*丁也跟着跑过去。在规划一路一家理发店门口,看到雷*乙满头流血站在那,雷*甲也站在那,旁边有高某某、范某某等四个经常跟雷*甲一起玩的男子。雷*丁当场打了雷*甲两巴掌,其报了警,将雷*乙送医院,雷*甲与他一起的四人坐雷*甲的车子走了。经辨认,指认出高某某。

6、证人范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日早9、10点,雷*甲打电话告诉其跟村里的一个人发生冲突,叫其过去。过了一会,雷*甲开车到幸福刘家来接其,在路上,雷*甲又接了一男子上车。雷*甲接了他大伯打来的电话。到了湾里井冈山附近一新建小区,雷*甲下车追一个人,其没有追,与一个熟人说了两句话,看到有个年纪大的人打了雷*甲一耳光,其跑过去,将那人推了一手,后看情况不对,就没做什么了,其没有动手,雷*甲怎么动手、雷的朋友有没有动手没注意。经辨认,指认出雷*甲。

7、被害人雷*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日早上8时许,其在雷家还建房A区的物业公司办公室里,雷*甲来找其,叫其把摆在31号店旁边楼道口的公共位置的水果摊搬走,说他要安排朋友在那卖花蓝,其不同意,与他发生争吵,他用拳头打了我一拳,我推了他二下,后被物业公司的程*劝住。雷*甲走时说“有本事不要走”。其怕事情闹大打电话告知村干部,协调此事。村书记雷*丁、主任雷*丙都来了,雷*丁还打电话给雷*甲叫他不要把事情闹大。9时许,其去帮人修水管,走到B区保安亭,看到雷*甲的车子经过其身边,车子在不远处停下,从车上下来雷*甲、高某某、范某某等五人,雷*甲用手指着其说“就是他,给我打”,五人即拿东西围着其打了,其边挡边退,被追打一百米左右,在一家理发店门口被他们打倒在地,其倒地时脸朝下趴在地,雷*甲等五人继续朝其打。其头顶上有两道伤口,医生说是刀砍的,身上有多处被打伤破了皮。经辨认,指认出范某某、高某某参与打其。

8、上诉人雷*甲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供认在湾里招贤中路雷家还建房物业安保部的楼梯口,雷*乙摆了水果摊和杂物,其叫他把水果摊移开,但他不移。2014年5月1日早上9时许,其在物业办公室碰到雷*乙后,又让他把摊位移走,他仍不同意,其与雷*乙发生争执,打起来。雷*乙打电话给村主任雷*丙,说其打了他。其感觉吃了亏,还被说成打了他,很是生气,便分别打电话给高某某和范某某。其开车先后接到高某某和范某某后往湾里走,途中,接到其大伯雷*丁(也是村里书记)打来的电话,不准其打架。当其开车到物业门口时,看到雷*丁和雷*丙在那,知道打不了架,其就把车子继续往前开到文化站,碰到朋友熊*,搭上熊*,至雷家还建房规划一路A区跟B区间的门口,看见雷*乙后,其停车追赶,雷*乙边跑边拣路边的凳子抛其,其也拣过凳子抛雷*乙,在雷*乙摔跤后,其抛过去的凳子打到雷*乙身上,其追到雷*乙身边时,被雷*丁拖开。雷*乙的头是被其抛的凳子打伤的,其只打到雷*乙头上一下,其没有看到高某某和范某某是否打了雷*乙。经辨认,指认出高某某、范某某和案发现场。

9、法医临床学鉴定文书及法医检验照片,证实雷*乙左、右额顶部各见一处头皮裂创,右臀部外侧、左膝关节外侧、左踝外侧各见一处皮肤挫擦伤痕,雷*乙头皮裂伤损伤系锐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互为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甲在与人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心中不服,报复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雷*甲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雷*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雷*甲从轻处罚。关于雷*甲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及上诉人雷*甲供述,足以证实被害人的损伤系雷*甲犯罪行为所致,雷*甲家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审判决在对雷*甲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原审判决根据雷*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量刑的法定从重情节和酌情从轻情节,判处雷*甲有期徒刑二年,适当,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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