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谢*、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因2014年1月27日,本市安源区步行街南昌百货门口发生火灾,将该地的店面烧毁,有关部门在3月12日下发了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的步行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等内容。但同年4月15日,步**业公司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地设置了十余根地栏杆。4月16日17时许,萍乡市**步行街中队队长张*接到步**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原火灾现场的空地上设置栏杆的消息后,与同事彭某某等人一起赶到步行街南昌百货电子屏后面的空地摆摊处,对此处栏杆进行拆除。身为步**业公司保安部部长的被告人曹*得知城管在步行街拆除栏杆的消息后,便叫了5、6个保安赶到现场阻止张*等人拆除栏杆。期间,曹*向步**业公司副总廖某某汇报情况,廖某某要曹*先不要让城管拆除栏杆,等他过来。后萍乡**察支队副支队长甘某某和一些城管人员陆续到来,甘某某与廖某某交涉未果便下令拆除,双方人员围在一起并发生拉扯,拉扯中彭某某的手打到曹*脸上,曹*情绪激动起来,见身边的张*正弯腰拆除栏杆,便掏出一把折叠刀朝张*的左边的腰部位置捅了一刀,然后持刀迅速往步行街里面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张*因锐器伤致左肾破裂修补术,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4年4月20日,曹某主动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并供述了其持刀捅伤张*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谢*、李*提出曹*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曹*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本市安源区步行街南昌百货门口发生火灾,将该地的店面烧毁。3月12日,萍乡市规划局与萍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下发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的步行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步行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1月27日火灾中被烧毁的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重建,由步行街物业负责清除损毁现场,恢复原道路通行功能。同年4月15日,步行街物业公司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地设置了十余根地栏杆。

4月16日17时许,萍乡市**步行街中队队长张*接到步**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原火灾现场的空地上设置栏杆的消息后,与同事彭某某等人一起赶到步行街南昌百货电子屏后面的空地摆摊处,对此处栏杆进行拆除,并拆掉了几根栏杆。身为步**业公司保安部部长的被告人曹*得知城管在步行街拆除栏杆的消息后,便叫了5、6个保安赶到现场阻止张*等人拆除栏杆。期间,曹*先后打了几次电话向步**业公司副总廖某某汇报情况,廖某某要曹*先不要让城管拆除栏杆,等他过来。不久,萍乡**察支队副支队长甘某某和一些城管人员陆续到来,甘某某打电话与廖某某进行了电话交涉,交涉无果,甘某某下指示拆除栏杆,张*、彭某某等城管人员便过去准备拆除栏杆,曹*称廖某某正在赶来的路上,要城管再等几分钟,并与步行街保安围上前拦阻,双方人员围在一起并发生拉扯,拉扯中彭某某的手打到曹*脸上,曹*情绪激动起来,见身边的张*正弯腰拆除电子屏后第一个栏杆,便掏出一把折叠刀朝张*左边的腰部位置捅了一刀,然后持刀迅速往步行街里面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张*因锐器伤致左肾破裂修补术,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4年4月20日,曹某主动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并供述了其持刀捅伤张*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陈述,证实本市安源区步行街南昌百货门口发生火灾,将该地的店面烧毁后需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后才能建设。2014年4月16日下午,他接到同事的通知在步行街南昌百货这里设了很多栏杆就向领导甘某某汇报,甘某某要他带人去拆,他就叫上彭某某等人,在他及同事到后就有步行街物业管理的保安来了,他和保安队长曹*说要拆掉栏杆,曹*等人就说要等领导过来谈。甘某某带来很多人过来并和廖某某电话沟通,后来甘某某指挥他们拆栏杆,保安就阻拦,他去拆电子屏后面栏杆的时候正弯腰就突然感到左边的腰部被什么东西刺了一下,他下意识去摸,发现有一个很深的伤口,出了很多血,他就看到一个穿白衣服的人往步行街里面跑,这个人就是曹*。

2、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下午因他们城管接到步行街物业擅自在步行街被烧毁的空地上建起了栏杆的消息向领导甘某某汇报后就去拆除,期间,甘某某打了电话给步行街物业的廖*,廖*态度很强硬,不肯他们拆,甘某某要他们拆除,他们拆了4.5根栏杆后,曹*等人就过来了,他们就没拆了,当时张*喝了酒挽着曹*的脖子和曹*说话,期间,曹*与廖*通了电话,甘某某就在旁边要曹*不要阻拦执法,但在他们拆除时遭到步行街保安阻拦,旁边有人起哄,有几个保安挽住他的脖子往外拖,他当时无意识的甩了一手正好甩在曹*的脸上。后来他看到张*倒在地上,并看到曹*往步行街里面跑。

3、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下午张*要她带相机去步行街,之前,彭某某也打电话给她说步行街物业公司在南昌百货处有违规搭建栏杆,她到现场时已看到张*和彭某某在那里和步行街物业公司的四个保安在说话,曹某也在,她听到张*打电话给甘某某,过来十几分钟,甘某某过来并在安排人过来,甘某某打了电话给物业的廖*,后来甘某某指挥她们拆除栏杆遭到保安阻拦,再后来她听到有人喊城管打人了,并看到曹某往消防通道跑,她就看到张*躺在地上,左边腰子在流血。

4、证人甘某某证言,证实起了火灾后市规划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就联合发了文,确定在该地不能作任何建设。2014年4月16日他接到步行街中队长张*的电话步行街物业在该地私自设置了栏杆,他也现场并和步行街物业的廖*电话联系,但廖*的口气很强硬,就是要设置栏杆,步行街保安也来了,看到这个情况他就请示市城管局领导,领导指示不能设置栏杆,他就组织城管一大队、二大队、五大队和特勤中队以及公安直属分局的人到现场联合执法,张*和彭某某开始拆除栏杆,遭到保安的阻拦,对方保安队长曹*就在现场打电话给廖*,他就对曹*讲不要打电话,他已经和廖*沟通好了,要曹*配合他们执法,曹*放下电话就朝张*腰部捅了一刀,当时张*正弯腰拆栏杆,然后就往步行街里面跑。

5、证人肖*红证言,证实她在步行街南昌百货门口摆摊,2014年4月16日上午她出摊时发现南昌百货门口到肯德基门口两端设置了一下钢制障碍物,下午步行街的城管张*带人强行将一些障碍物给拆除,在张*拆的时候,步行街的保安曹*等人就过来阻止,之后城管一方和曹*一方在她摊子后面聊天,过了没多久,城管来了人就要强行拆除障碍物,当时正好是张*和曹*站在一起,在城管的领导发话拆除后,张*就弯腰去拆,这时曹*去拉扯张*,因她和张*和曹*都认识,就去拉开张*,才一会儿她就感觉到她扶在张*的腰上的手有湿湿的,一看发现是血,张*受伤后她没有看到曹*了,而旁边的人都往肯德基方向看,她猜是曹*捅伤张*的。

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上午她出来摆摊时就看到步行街电子屏位置安装了一些不锈钢矮围栏,是物业做的,下午就有城管张*和其他人过来,张*过来好像打了电话给步行街的领导,意思是没经城管同意不能安装围栏,城管拔了两根围栏,之后保安过来,那个姓曹的男子也过来了,姓曹的男子过来后就和张*在协商,城管后来来了人,张*要物业的领导过来,之后一直僵持在协商,他们俩就在她摊位说话,而旁边一个卖袜子的老板娘就在劝,突然这个老板娘在叫,而张*好像要倒,姓曹的男子不知道到哪里去了,她就看到张*的腰部有血,老板娘用手按在伤口。

7、证人邱*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下午他在步行街摆摊卖袜子,城管和步行街保安围拆除栏杆的事在扯皮,听到有人大喊,他就过去看了一下,发现一个叫张*的城管人员倒在地上,后来听人说是被一个叫曹*的步行街物业的保安捅伤的。

8、证人廖某某证言,证实曹*是步行街物业的保安主管。在火灾发生后,他们把发生火灾的地方用铁栏杆围起来,主要是怕乱停车及那些被烧的店的人有些商品没有卖出去,将空地围起来给他们卖,但没有办手续。2014年4月16日下午,曹*打电话给他说城管要拆栏杆,他就要曹*到现场看下,先不要拆,过了二十多分钟,曹*又打电话给他说城管来了很多人,没有多久,城管支队的领导甘某某打电话给他,要拆除栏杆,他就要城管拿手续来,并说他就会过来。后他打电话安排人去现场,之后他在过去的路上又接到曹*的电话说城管一定要拆,之后,他安排的人中的曾**打电话给他说城管有个人被捅伤了,大概过来一分钟,曹*打电话告诉他他捅了张某一刀就跑了。

9、证人李*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下午他在现场,是曹*和廖*打电话叫他的,说城管在拆栏杆要他过去把现场的情况拍下来,城管来了很多人,他们保安去了十多个人,后来人越来越多,有人起哄,突然他听到有人大喊,就看到曹*往步行街里面跑,他就看见张*坐在地上,有人扶着张*,张*身上有一个伤口流了很多血,旁边有人说是曹*捅伤了张*。

10、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下午廖*打电话给他要他去维持一下秩序,说城管和物业的保安在扯皮,曹*也打电话问他过来了吗,他过去后问曹*什么事,曹*告诉他说城管要拆栏杆,过了一会城管来了很多人,其中一个带头的就和张*说把这些栏杆全部拆掉,曹*就拦在张*面前不让拆,并打了电话给廖*,但那个带头的城管说不要理廖*,和廖*没什么说的,然后张*就去拆栏杆,曹*就拦着,突然有一个女的大叫一句,曹*那是就往步行街里面跑去,这时他就看到张*坐在地上,旁边那个女的扶着张*,他看到地上有血。

11、证人张*证言,证实曹*是步行街**有限公司保安部部长,步行街的栏杆是她们公司安装的,发生火灾后安装这些栏杆是为了用来人车分流,管理和规范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曹*捅伤城管是他过于冲动才造成的。

12、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曹*指认,步行街电子屏后是他持刀捅伤张*的地点;步行街靠芭芭拉后面的消防通道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是其丢弃刀的地点。

13、现场照片和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曹*等人与城管工作人员发生纠扯和曹*逃离现场的过程。

14、通告,证实萍乡市规划局和萍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3月12日发出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的步行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步行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内容。

15、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曹*与廖某某在2014年4月16日有过多次电话联系。

16、鉴定文书,证实萍乡市**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张*作出(安)公(司)鉴(损)字(2014)2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因锐器伤致左肾破裂并行左肾破裂修补术,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7、归案说明,证实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曹*主动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警大队投案。

18、被告人曹*相应供述。

另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害人张*与被告人曹*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曹*赔偿被害人张*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5000元(不含步行街物业公司已垫付的22500元),被害人张*已领取该款。被害人张*出具了对被告人曹*的刑事谅解书。该事实有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及本院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可对被告人曹*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的辩护人提出曹*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江西省上**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曹*在犯罪前为人忠厚、待人友善、邻里关系和谐,无其它违法犯罪记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悔恨,其所在地上栗县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某某乡司法所均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评估认为被告人曹*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曹*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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