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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底以来,莲花县琴亭家具城在征地补偿款方面与村民未能达成意见,工程承包商葛*、王*为了让工程尽早顺利开工,通过李*(另案处理)纠集几十个人在开工时来现场维护秩序。李*遂纠集邓*等人,邓*又纠集彭*等人,彭*又纠集了被告人黎*。2015年4月28日上午,在李*的统一指挥下,黎*等二三十人进入莲花县琴亭家俱城施工现场后,手挽手形成人墙来阻止他人进入。当地村民见此架势还是执意要进入现场阻工。该伙人遂对在施工现场阻工的村民进行拖拽继而场面发生混乱起来。在此过程中,黎*与一名男子发生冲突,遂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砖块砸过去,刚好砸中被害人欧*某某的头面部,并将其砸倒在地上。经鉴定,欧*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以来,莲花县琴亭家具城在征地补偿款方面与村民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工程承包商葛*、王*为了让工程尽早顺利开工,通过李*(公诉机关称另案处理)纠集了数十人在开工时来现场帮忙,李*遂纠集邓*等人,邓*又纠集彭*等人,彭*邀集了被告人黎*。2015年4月28日上午黎*等二、三十余人到达莲花县琴亭家具城施工现场,在李*的统一指挥下,进入施工现场并手挽手形成人墙来阻止他人进入。当地村民执意要进入现场阻工并冲入人墙,黎*等人遂对在施工现场阻工的村民进行拖拽。在此过程中,黎*与一名男子发生冲突,其遂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砖块砸过去,没有砸到该名男子,砸中被害人欧*某某的头面部,欧*某某当场被砸倒在地上。经鉴定,欧*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1、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8日早上,其与同村的一些村民去莲花县琴亭家具城施工现场,在现场其看到很多戴安全帽的年轻人在那儿,之后其随村小组的人一起去镇政府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有人过来喊那边在打架便赶回现场,在现场看到村民与那些戴安全帽的年轻人拉扯在一起,场面很混乱,其上前劝说时,被一个穿黑衣服、个子比较矮、操萍乡口音的二十岁左右的年青人拿水泥砖块砸在其脸上,致其失去知觉。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8日,莲花**具城项目部葛*再次决定动工,其邀集朋友邓*等二、三十余人来到项目工程现场防止老百姓阻挠施工,在不让当地村民进入工地过程中,现场发生了推拉、拉拽打架情况,场面十分混乱,其看到一个老头满脸是血,是邓*带来的一个矮个子、穿黑衣服的年轻人打伤的。

3、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8日其帮李*邀集了邓*等一些社会人员到莲花县防止老百姓阻工,在工地这些人戴上安全帽手挽手围起来站成人墙阻止村民进入工地阻挠施工,但人墙被阻工的村民冲散了等事实。

4、证人邓*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8日这次是受李*邀集来到莲花。到达工地后,李*让来的人每人领一个安全帽戴好,并手挽手站在围墙前面,阻止当地村民阻挠施工。但开始施工后,村民就冲向人墙,双方随后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其就听到有人喊u0026ldquo;打人了、打人了u0026rdquo;,并看到一个老头满脸是血的坐在地上。随后李*叫其将有案底的兄弟先带回萍乡。到萍乡后其得知是彭*叫来的一个外号u0026ldquo;点牙子u0026rdquo;的年轻人打伤老头的。

5、证人彭*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8日早上7点左右,其在网吧看到u0026ldquo;点牙子u0026rdquo;,便邀集其一起去莲花办事。到达莲花工地后,其和u0026ldquo;点牙子u0026rdquo;等4人领了安全帽和其他人员站在一起组成人墙挡住想进入施工现场的当地村民。场面随即混乱起来,双方发生肢体碰撞。其看到u0026ldquo;点牙子u0026rdquo;抱起一块比较大的水泥块朝老百姓砸去,砸到一个老头的脸上,老头当时就倒在地上,头部流了很多血。

6、证人贺某伟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某某出资的琴亭镇家具城,准备拆掉重建,由原来的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并由王某某向县住建部门办理有关手续。2015年年初,家具城工程被萍乡市**限公司中标,随后王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协议,该公司委派葛*来负责工程承建。4月29日其从广州回来,王某某告诉其4月28日开工时,当地村民又进行阻挠,没有开成工,有个村民被施工方的人给打伤了。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后听说葛*带了二、三十个工人在工地施工并发生了打架,事发后第三天其到医院看了受伤的人,伤者鼻子骨折。

8、证人葛*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8日上午,在琴亭家具城工地上,其手下的二十多个民工手拉手在围墙前面形成一道人墙阻止村民进入施工工地阻挠施工,发生了拉扯和冲突,当时有一个老头子受了伤。同时证实李*是其叫来的,刘*是其司机。

9、证人刘*的证言,证实4月28日施工时,当地村民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有一个老头子受了伤,其不知道是谁打的,但在其拍摄的视频中发现李*用身体挡住一名黑衣男子,并反复说:u0026ldquo;出了事我负责!u0026rdquo;

10、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系负责琴亭镇家具城项目挖地下室土方的承包商,是从葛*那里承包的。2015年4月8日因当地村民阻止,没有施工。在2015年4月28日施工时,当地的村民在阻工过程中与u0026ldquo;小李子u0026rdquo;带来的三、四十个戴安全帽的年轻人发生冲突。

经张**辨认,李*就是u0026ldquo;小李子u0026rdquo;。

11、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8日上午,在莲花县琴亭镇家具城施工工地来了三四十个年轻人,并在治安亭领了红色安全帽戴好。这些年轻人拉成人墙挡住本地村民阻止施工,后来双方开始互相推拉。还看到有一个老人倒地并流了好多血。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葛*和王*要求叫其买了100顶安全帽。4月28日,应王*要求,其拿了24顶安全帽放在莲花县琴亭家具城施工工地的公安岗亭里,并随后发放给了从萍乡方向来的二十几个年轻小伙子,由这伙年轻人组成人墙保护施工。施工过程中,来了二十来个莲花籍阻工的人向人墙里冲。过了一会儿,听到有人喊u0026ldquo;受伤了u0026rdquo;,其就看到一个老头子倒在地上。

13、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8日,其在琴亭家具城施工现场看到六辆小轿车过来,车上下来了很多年轻人,后来一个施工方的老板就带着这些人到治安岗亭给他们每人发了一个红色的安全帽,之后挖机司机开动挖机开始施工。现场的村民就集体站到围墙下面,那些领了安全帽的年轻人就走过来,四、五个年轻人抓一个,把他们推离围墙。还有一个年轻人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准备打人,但是被旁边的人劝住了。施工方的一个老板就指挥那些年轻人拉住他们,后来场面就混乱了,其一直被四、五个年轻人抓着,过了四五分钟,双方分开了,看到欧*某某躺在地上,脸上出了很多血。

14、证人欧**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8日,其到莲花县琴亭镇家具城施工现场时,欧**某就受伤了,村民们指着一个个子偏矮,穿着深色衣服的人说是他打的,其就与这个矮个青年争吵,并差点打起来,但被人劝开了。

经欧*某辨认,黎某就是用水泥块打伤欧*某某的穿黑色衣服的矮个青年。

16、证人刘某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8日上午,其在琴亭家具城看到一个施工方的年轻人从地上拿起一个长约四十厘米不规则的水泥块,随手扔向前来阻工的村民中,砸中了一个老人的脸部,老人被砸中就倒在了原地。

经刘*军辨认,被告人黎某系用水泥块砸伤了老人的年轻人。

17、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8日,其在莲花县琴亭家具城的施工现场看到一排戴着红色安全帽的人在那里,形成人墙,阻止村民进入施工现场。有一个黑衣服、矮个的年轻人用萍乡话说如果我们过去就打死我们,同时将手里一根水泥板子样的东西砸向村民,正好就打到欧*某某的鼻子上,当时欧*某某鼻子上就出血了,倒在地上。该年轻人随后在地上捡了根木板,又朝欧*某某打了几下,边上的其他戴着安全帽的人就把他拖开了。

经黄**辨认,被告人黎*系打伤欧*某某的年轻人。

18、证人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8日,其与同村村民在在琴亭家具城阻工的时,工地上突然冒出来一群带着红色安全帽的年轻人,拉成人墙阻止我们过去,随后村民和那些年轻人互相推搡起来,看到一个个子不高的年轻男子往人群中丢了一块水泥板,打到了欧*某某,当时欧*某某的头部流了好多的血。

经罗*辨认,被告人黎*系打伤欧*某某的年轻人。

19、证人刘某芝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8日上午,在琴亭镇家具城阻止工地施工时,与一伙戴安全帽的年轻人发生了推搡,有个年轻人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板砸在欧*某某脸上,欧*某某倒在地上,那个年轻人还从地上捡起一根长40厘米左右的木板砸欧*某某脸。

20、证人欧*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8日,在阻工的时候,其看到一个穿黑色上衣的年轻人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就朝人群中用力砸过来,砸在了欧*某某的鼻梁上,当时欧*某某就倒地了,脸上出了很多血。

21、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一个戴着红色安全帽的年轻人捡水泥块砸伤了欧*某某的面部,欧*某某倒在了地行,脸上出了血。

22、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8日在琴亭镇家具城阻止工地施工的现场,看到一戴安全帽的矮个子年轻人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砸到u0026ldquo;九妹u0026rdquo;脸上鼻子附近,u0026ldquo;九妹u0026rdquo;被砸倒在地上。

23、被告人黎*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2015年4月28日时许,其受彭*的邀集和其他人来到了莲花一施工工地,不让当地阻工的老百姓进入施工现场。后双方发生冲突,其从地上抱起一块大约一尺的水泥块,一边双手将水泥块举过头顶,用力将水泥块朝人群中的一中年男子砸去,水泥块砸在了一个老头的脸上,当场将这个老头砸得躺在地上。

24、莲**警大队的莲公(刑)勘[2015]0419号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并提取了水泥砖块和泊状疑似血迹各壹份。

25、莲花**鉴定中心出具的公(莲)鉴(人体损伤)字[2015]016号人体损伤鉴定书及补充说明书,证实欧*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6、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实琴亭**材中心项目办理了相关开工建设手续。

26、莲花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黎*于2015年5月20日投案自首。

27、莲花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黎*的基本户籍信息情况,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另查明,2015年7月8日,琴亭家俱大市场方代理人葛*与被害人欧*某某及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其赔偿欧*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欧*某某对黎*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莲花**司法所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被害人欧*某某出具的收条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琴亭家俱大市场施工方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黎*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黎**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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