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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故意伤害罪一审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以被告人孙**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以已与被告人孙*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孙*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以已与被告人孙*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孙*的附带民事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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