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与被执行人唐*、张**、唐**故意伤害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唐*、张**、唐**故意伤害罪,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3)沅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法执字第1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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