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花检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甲在本村村民张*乙家玩耍时,看见其子张*与张*丁在院坝内,因打牌发生口角并发生相互打斗,被告人张*甲担心其子吃亏,遂冲过去拿起一把长板凳连续击打被害人张*丁头部两下,大腿一下,将张*丁**在地,头部受伤流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丁的伤为轻伤。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张*甲在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张*甲赔偿被害人张*丁经济损失2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张*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列举了被告人张*甲的供述;证人张*,张*戊、左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验笔录及照片,收条、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甲的陈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甲在本村张*乙家玩耍时,看见其子张*与张*丁在院坝内,因打牌发生口角并发生相互打斗,被告人张*甲担心其子吃亏,遂冲过去拿起一把长板凳连续击打被害人张*丁头部两下,大腿一下,将张*丁**在地,头部受伤流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丁的伤为轻伤。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张*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张*甲赔偿被害人张*丁人民币2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张*,张**、左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验笔录及照片,收条、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的陈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至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花垣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张*甲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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